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2146號
TPDV,108,司促,22146,2019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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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214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沙學堯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
  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
  按逾期一期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付
  新臺幣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
  金,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 
 
 
 
 
 
 
 
 
附件:
一、緣債務人沙學堯於民國88年8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
  用(U卡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約定債務人
  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
  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
 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
 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
  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
  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
  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
  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
  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
  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
二、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8年12月2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
  幣199,185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幣46,641元為自民國
  88年8月26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2日之消費款,新臺幣120,7
  44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31,800元為違約金。故依民事訴訟
  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
  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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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