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2110號
TPDV,108,司促,22110,2019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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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211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周一心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肆拾柒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請求金額   │利息起算日      │利息截止日     │利息計算方式    │
│序號│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新臺幣56471元 │自民國96年3月24日起  │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│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│
│  │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│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│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    │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 │至清償日止    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   │
│  │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一、緣相對人周一心於民國92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  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 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96年1月
 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3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71
  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165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
 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
  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
 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
  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
 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
 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
 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
  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
 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
  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
  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
  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
  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
 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
 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
  至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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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