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2062號
TPDV,108,司促,22062,2019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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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6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顏永悅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 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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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