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90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葉晉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陸佰柒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
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
其他費用乙節,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
,該部分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 │利息截止日 │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新臺幣120780元│自民國108年12月25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1.06%計算之利息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新臺幣88616元 │自民國108年12月25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6.06%計算之利息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一、債務人葉晉丞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7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06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15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0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2
月24日止累計126,062元正未給付,其中120,780元為本金;
3,989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葉晉丞於民國107年06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2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07年06月05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05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2
月24日止累計94,008元正未給付,其中88,616元為本金;4,
294元為利息;1,09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
示之利息。
三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
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