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907號
TPDV,108,司促,21907,2019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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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90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宋愷熙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參仟捌佰捌拾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
 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
  其他費用乙節,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
  ,該部分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本裁定駁回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,不得聲
  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 
 
 
 
 
 
 
 
 
 
 
附表
108年度司促字第21907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宋愷熙  │自民國108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4.87%│
│  │500890│     │2月25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8年度司促字第21907號)
(一)債務人宋愷熙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40,000元
  ,約定自民國107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23日止按月
 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87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 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 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 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 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2
  月24日止累計514,380元正未給付,其中500,890元為本金;
  12,990元為利息;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
 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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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