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8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勇騰重機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莉芬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昇漢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壹拾陸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
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參佰捌拾壹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
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壹拾壹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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