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875號
TPDV,108,司促,21875,2019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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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7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珮玲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零伍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
  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.九九計算之
  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五.一七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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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