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7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珮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零伍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
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.九九計算之
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.一七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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