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846號
TPDV,108,司促,21846,2019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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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4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
代 理 人 黃聖雯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晟汛有限公司

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黃維晟 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惠珠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萬壹仟玖佰
  陸拾參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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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晟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