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4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鄧元海
孫雲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陸萬零捌佰參拾
貳元,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八.三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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