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842號
TPDV,108,司促,21842,2019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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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4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石志和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蘇明仁 
      林恒隆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柒萬參仟參
  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
  懲罰性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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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