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4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石志和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蘇明仁
林恒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柒萬參仟參
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
懲罰性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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