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812號
TPDV,108,司促,21812,2019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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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1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繼麟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柒仟玖佰壹拾壹
  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參拾萬肆仟玖佰玖拾貳元,自民國一
  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 
 
 
 
 
 
 
 
 
 
 
附表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請求金額    │ 利息起算日     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33551元  │自民國108年12月11日起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000000 0元│自民國108年12月11日起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七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│點三八    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
附件:
  一、緣相對人張繼麟於民國95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
    卡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    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    民國108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2月10日止
   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13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
   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
   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
   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
   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
    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
    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
    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 %加上
    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
   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
    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
    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
    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
    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
    每次每份100元。
  二、緣相對人張繼麟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
    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
    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
    息,暨自民國108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2
    月10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2151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
    息20355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
    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
    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
    臺幣三百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
    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
    幣五百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
    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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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