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1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繼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柒仟玖佰壹拾壹
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參拾萬肆仟玖佰玖拾貳元,自民國一
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附表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請求金額 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33551元 │自民國108年12月11日起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000000 0元│自民國108年12月11日起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七│
│ │ │ │ │點三八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一、緣相對人張繼麟於民國95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
卡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08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2月10日止
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13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
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
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
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
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
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
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
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 %加上
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
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
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
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
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
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
每次每份100元。
二、緣相對人張繼麟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
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
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
息,暨自民國108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2
月10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2151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
息20355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
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
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
臺幣三百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
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
幣五百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
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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