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803號
TPDV,108,司促,21803,2019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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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0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蘇俐諾 

      蘇呂素銀
      蘇柳羲 
一、債務人蘇呂素銀蘇俐諾蘇柳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
  幣玖萬柒仟伍佰柒拾肆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
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 
附表
108年度司促字第2180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蘇呂素銀、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民國108年1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97,574│蘇俐諾、蘇│8月04日起  │2月12日止  │一五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柳羲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8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2月13日起  │      │一五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蘇呂素銀、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97,574│蘇俐諾、蘇│9月05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柳羲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8年度司促字第21803號)
(一)緣債務人蘇俐諾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蘇呂素銀
  蘇柳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
  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162,858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
 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
  開始分168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,倘
 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
 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
  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
  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
 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蘇俐諾自民國108年09月0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
  ,迄今尚欠本金97,574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
 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  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蘇呂素銀蘇柳羲既為連帶保證
 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
  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
  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
 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
 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資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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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