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8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永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貫裕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匯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慶財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,
及其中㈠新臺幣參拾萬參仟捌佰壹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
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㈡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肆拾
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按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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