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770號
TPDV,108,司促,21770,2019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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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7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捌拾元,及自本
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  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柒拾參元,及其
  中㈠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
 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㈡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陸拾玖元,
 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㈢新臺幣壹
  萬捌仟玖佰參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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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