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7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捌拾元,及自本
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柒拾參元,及其
中㈠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
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㈡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陸拾玖元,
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㈢新臺幣壹
萬捌仟玖佰參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
償日止,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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