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700號
TPDV,108,司促,21700,20191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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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0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宜庭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陸拾貳元,及自
 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8年度司促字第21700號)
一、查債務人於民國107年12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
  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。
二、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
  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
  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帳單、欠費明細表等影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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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