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64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郭耀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參仟貳佰肆拾元,及
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內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,
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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