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562號
TPDV,108,司促,21562,20191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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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6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游一龍 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彩石珠寶銀樓股份有限公司、蘇 怡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彩石珠寶銀樓股份有限公司、蘇 怡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彩石珠寶銀樓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 臺北市大同區,債務人蘇 怡設籍於新北市樹林區,均非本 院轄區,本院無管轄權,則依前開規定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 發支付命令,殊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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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彩石珠寶銀樓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