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544號
TPDV,108,司促,21544,2019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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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4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吳良榮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
  率之一成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
  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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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