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4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良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,
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
率之一成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
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