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3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芊伊(原名陳曉妮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零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
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
其他費用乙節,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
,該部分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附件:
一、債務人陳芊伊即陳曉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
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
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2月05日止累
計46,062元正未給付,其中42,208元為消費款;2,654
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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