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534號
TPDV,108,司促,21534,2019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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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3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梁如越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  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
 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 
 
 
 
 
 
 
 
 
 
 
附件:
  緣債務人梁如越於民國91年07月3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
  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
  帳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有關借款
  期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
 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﹝參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
  民國94年05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﹝參證物二﹞,經聲請人
  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
  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
  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為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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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