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500號
TPDV,108,司促,21500,2019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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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0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黃慧蘭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貳佰肆拾玖元,
 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伍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
  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  算之利息,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
  (下同)參佰元;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
  付違約金肆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
  付違約金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 
 
 
 
 
 
 
 
 
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8年度司促字第21500號)
(一)緣債務人黃慧蘭於民國93年5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
   用(JCB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約定債務
   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
   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
   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
   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
   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
   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
   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
   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
  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
   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
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8年11月27日止共計消費簽帳
   新臺幣539,249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幣146,859元為
   自民國93年5月6日起至民國108年11月27日之消費款,新
   臺幣364,190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28,200元為違約金。
  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
   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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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