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31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楊 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姚臺華
徐名宏
一、債務人姚臺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肆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
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
如對債務人姚臺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徐
名宏清償之。
二、債務人姚臺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
分之九.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)
;如對債務人姚臺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
徐名宏清償之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