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317號
TPDV,108,司促,21317,20191220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31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
代 理 人 楊 玓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姚臺華 

      徐名宏 

一、債務人姚臺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肆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
 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
  如對債務人姚臺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徐
  名宏清償之。
二、債務人姚臺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
  分之九.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)
  ;如對債務人姚臺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
  徐名宏清償之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