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9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許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崧霖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連崧霖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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