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298號
TPDV,108,司促,21298,2019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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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9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許字明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崧霖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連崧霖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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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