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1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亞儒(原名李岳峯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,
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九七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
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.九九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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