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216號
TPDV,108,司促,21216,2019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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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1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亞儒(原名李岳峯)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九七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
 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.九九計
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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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