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194號
TPDV,108,司促,21194,20191219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19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邵明輝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參拾柒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伍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
 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
 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
  其他費用乙節,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
  ,該部分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