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166號
TPDV,108,司促,21166,2019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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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16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鄭雅華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
 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
  其他費用乙節,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
  ,該部分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 
 
 
 
 
 
 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請求金額   │利息起算日     │利息截止日 │利息計算方式     │
│序號│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新臺幣123348元│自民國108年11月28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│
│  │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│
│  │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一、債務人鄭雅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  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  。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1月27日止累計130,820元正未給付,
  其中123,348元為消費款;6,240元為循環利息;1,232元為
 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  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
  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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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