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140號
TPDV,108,司促,21140,2019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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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14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高御智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陸佰捌拾壹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 
 
附表
108年度司促字第2114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高御智  │民國108年11 │清償日止 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27763 │     │月13日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
 
 
 
 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高御智  │民國108年11 │清償日止  │不予請求   │
│  │27763 │     │月13日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8年度司促字第21140號)
(一)債務人高御智於民國107年1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
   約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約
   定條款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
  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
   19.71(日息萬分之5.4)計付之利息,併按銀行法第47條
   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%計算
  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
   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,延
   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,
   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(含)者,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,以三
   個月為上限,自108年06月19日起至108年11月12日止。債
   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下同﹞30,681元(含本金27,76
   3元、利息2,918元)及其中27,763元自民國108年11月13日
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(二)相對人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請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等
   發支付命令,以保聲請人權益。
(三)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自民
   國(下同)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
   公司合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
  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
   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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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