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132號
TPDV,108,司促,21132,2019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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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13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昱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棟銘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安派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興瑞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參拾元,及自民
  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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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昱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安派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派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承攬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