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12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朱柏青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朱晨瑜
黃雷玲
一、債務人朱晨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柒佰柒拾
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六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
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;如對債務人朱晨瑜之財產
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黃雷玲清償之。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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