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128號
TPDV,108,司促,21128,20191218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12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
代 理 人 朱柏青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朱晨瑜 
      黃雷玲 

一、債務人朱晨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柒佰柒拾
  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六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
 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  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;如對債務人朱晨瑜之財產
  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黃雷玲清償之。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