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079號
TPDV,108,司促,21079,20191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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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7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邵明輝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柒佰肆拾叁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十四.八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三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,惟每次違約
 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 
 
 
 
 
 
 
附件:
  一、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
    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
    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
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
    股份有限公司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
    有限公司」為續存銀行(均如證物)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
    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。
  二、債務人邵明輝前於民國105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
    幣(以下同)36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
    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
    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59,743元,及自民國108年6
   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88%計算之利息,暨自
    民國108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
    元之違約金,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
    為限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
    核,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
    ,至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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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