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3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柯福蓉
陳水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肆拾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
收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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