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037號
TPDV,108,司促,21037,20191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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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3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柯福蓉 

      陳水明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肆拾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
  收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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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