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951號
TPDV,108,司促,20951,20191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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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9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
代 理 人 紀淑雅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謝延貴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零參拾玖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參萬零肆佰參拾參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
 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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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