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90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文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拾肆萬肆仟柒佰貳
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逾期一期當月收新臺幣取參
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
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8年度司促字第20909號)
(一)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
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敘明。
(二)債務人李文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
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
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
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
延利息,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
當月計收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
(三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計
新臺幣144,724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
,另應給付自民國108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
月付違約金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
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釋明文件:電腦畫面及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,合併函各1
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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