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商標法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智簡字,106年度,3號
TYDM,106,智簡,3,20170822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 106年度智簡字第3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何鎮任
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彭詩雯
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5 年度偵字
第3434號),嗣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爰不
經通常審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何鎮任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緩刑貳年,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,並應於緩刑期間起算壹年內完成參拾小時法治教育課程。扣案之仿冒「我的美麗日記」面膜貳佰貳拾盒(內含共計貳仟貳佰片)均沒收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補充被告何鎮任於本院審理時坦認 犯行之自白(見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18號卷,下稱智易卷 ,第44頁反面至45頁反面)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:
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。其利用不知情之金志豐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輸入侵 害商標權商品,為間接正犯。
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之 「我的美麗日記」面膜220 盒(內含共計2,200 片),侵害 商標權人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統一藥品公司)享有 之商標專用權,對該公司之市場利益及商譽均造成危害,所 為非是。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認犯行,且已與統一藥品公 司庭外和解並履行和解條件完畢,經統一藥品公司具狀表示 不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,有道歉聲明、和解書、刑事撤回 告訴狀各1 份(見智易卷第46至47、49頁)暨本院辦理刑事 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2 份、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影本1 份為憑(見本院106 年度智簡字第3 號卷,下稱智簡卷,第 7 至9 頁)。兼衡被告自陳擔任粗工,與領有中低收入戶證 明之父親共同扶養祖父母,並提出臺中市西屯區中低收入戶 證明書1 紙為憑(見智易卷第23、45頁反面),併審酌被告 輸入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,及扣案商品尚未流入市面等一 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,以示懲儆。
㈢被告於本案之前,雖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前科,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(見智簡卷第11頁及反面)



,然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仍得宣告緩刑,姑 念其年輕識淺、智慮未周致罹刑章,且其與統一藥品公司和 解而支付之金額不低,諒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,應知 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,本院綜核上情,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 之刑,以暫不執行為適當,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 定宣告緩刑2 年。惟為避免被告心存僥倖而再犯,並建立正 確法治觀念,仍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,是併依同條第2 項第8 款規定,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起算1 年內完成30小時 之法治教育課程,以策自新併觀後效。又因本院對被告為預 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,是併依同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 定,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。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緩 刑期間之負擔,情節重大者,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、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,聲請撤銷緩刑之宣 告,併予敘明。
㈣被告行為後,商標法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:「 侵害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,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」,且該條文經公告自105 年 12月15日施行。故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,商標法第98 條規定相對於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,自屬「其他法律有特別 規定」而應優先適用。從而,扣案之仿冒「我的美麗日記」 面膜,不問屬於被告與否,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 收。
三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、第3 項、第450 條第1 項、第454 條第2 項,商標法第97條前段、第98條, 刑法第11條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74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 2 項第8 款、第93條第1 項第2 款,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(應附繕本),上訴本院合議庭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
書記官 陳玫燕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
附件一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3434號 起訴書。
附件二至三: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 果明細(註冊號:00000000、00000000號)。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:




商標法第97條
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,或意圖販賣而持有、陳列、輸出或輸入者,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;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,亦同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金志豐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