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847號
TPDV,108,司促,20847,2019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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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84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陳尚志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瑞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所有權人邱瑞剛之第一類建物謄本,其建物座落於「
 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3樓」,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
  字號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邱瑞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
 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
三、請陳明對相對人邱瑞剛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?(如管
  委會規約或辦法、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...)請提出足資
  釋明之文件。
四、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邱瑞剛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(新店公崙郵
  局存證號碼000310)之郵政回執(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
  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〈需釋明有何權限〉簽收情形
  記載)。
五、若補正第四項為郵政回執載由聲請人簽收,請提出已將催告
  相對人邱瑞剛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(新店公崙郵局存證號碼
  000310)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。
六、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,並
  請提出相對人邱瑞剛(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)確
  有實際居住於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3樓」之證明
  文件(如:簽收文件之資料、出入社區照片、管區員警訪查
  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證明文件等)。
七、若無法提出第四項至第六項,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邱瑞剛繳納
  管理費,其催告地址為「應補正事項第二項邱瑞剛最新戶籍
  」之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(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
  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〈需釋明有何權限〉簽收情形記載)
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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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