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800號
TPDV,108,司促,20800,2019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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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80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金勝榮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蔡明傳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
 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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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