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76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立謙(原名陳鵬宇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六.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8年度司促字第20767號)
一、債務人於92年10月20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,約
定於97年10月20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6.5%計付。詎料前開
借款僅繳息至101年7月29日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
償。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
的之借款本息。
二、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
務資料可證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
,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證一:戶籍謄本。證二:帳務資料。證三:相關契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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