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767號
TPDV,108,司促,20767,2019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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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76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立謙(原名陳鵬宇)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六.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 
 
 
 
 
 
 
 
 
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8年度司促字第20767號)
一、債務人於92年10月20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,約
  定於97年10月20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6.5%計付。詎料前開
  借款僅繳息至101年7月29日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
  償。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
  的之借款本息。
二、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
  務資料可證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
  ,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證一:戶籍謄本。證二:帳務資料。證三:相關契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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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