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713號
TPDV,108,司促,20713,20191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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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71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均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彥秀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柒拾伍元,及自
 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 
 
 
 
 
 
 
 
附件:
一、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
  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8年10月止,共積欠
  電信費新臺幣58,975元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二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
  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三、相關欠費子號:Y120600、00000000、00000000、000000000
  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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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均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