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70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洋子雅(原名洋秀芳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,
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八.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日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貳拾貳元,及自民
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.
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日六個月以內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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