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702號
TPDV,108,司促,20702,20191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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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70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洋子雅(原名洋秀芳)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八.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日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 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貳拾貳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.
  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日六個月以內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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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