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697號
TPDV,108,司促,20697,2019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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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697號
聲 請 人 蒲鳳凰 
相 對 人 李文正 
 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公司法定代理人以公司名義簽發支票,蓋用公司印章及法 定代理人私章,縱未載有法定代理人字樣,但由票據全體全 體記載之形式及旨趣觀之,如依社會一般觀念,該法定代理 人之簽章係代理公司為發票行為者,自足認為有公司代理之 旨之載明,則該法定代理人不負發票人之責任(最高法院70 年度台上字第1529號判決意旨、法務部(80)廳民一字第18 2號函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參照)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為人簽發之支票二紙,經提示未獲付款 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。查聲請人提出之支票發票人 欄蓋有橘園建設有限公司(下稱橘園公司)及相對人印章, 因相對人係橘園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且發票時係先蓋用橘園 公司印章再於右側蓋用相對人私章,依一般社會觀念可認為 相對人應係以法定代理人地位代理公司為發票行為,而非共 同發票人,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發票人而應負給付票款之 責並無理由,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 
 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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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橘園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