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629號
TPDV,108,司促,20629,2019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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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62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
代 理 人 陳玉廷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許鳳美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陸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
 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
  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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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