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62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
代 理 人 陳玉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許鳳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陸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
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
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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