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620號
TPDV,108,司促,20620,2019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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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62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
代 理 人 高聿艷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一華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
  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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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