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56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利煒(即陳銘綑之繼承人)
陳芝帆(即陳銘綑之繼承人)
陳芝玲(即陳銘綑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銘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貳佰壹拾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
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
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銘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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