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55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趙國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零參佰陸拾元,及其
中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捌佰捌拾參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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