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558號
TPDV,108,司促,20558,2019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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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55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趙國榮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零參佰陸拾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捌佰捌拾參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
 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  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
  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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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