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492號
TPDV,108,司促,20492,2019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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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49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葉孟欣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零貳佰肆拾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
  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柒拾參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壹萬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
 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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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