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41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趙興偉律師(即許任劭之遺產管理人)
一、債務人應就管理許任劭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
參拾貳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,及㈠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
參佰參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.○四計算之利息,㈡其中新臺幣伍仟
陸佰肆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㈢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
參仟壹佰玖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.五四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