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313號
TPDV,108,司促,20313,20191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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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1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昇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洪振常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伯豐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,及自
 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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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昇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