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283號
TPDV,108,司促,20283,20191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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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28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代 理 人 蕭文吉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孟則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叁拾陸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8年度司促字第20283號)
(一)債權人原為「臺灣銀行」,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「股
   份有限公司」,全名為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。按法
   人組織變更,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,原屬「臺灣銀
   行」之權利義務,由變更後之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繼續承受或負擔,合先敘明。
(二)案外人張閔淳於民國97年至98年間邀同債務人張孟則為連
  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3筆,
   共計新臺幣191,055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
   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、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
   72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。倘借款人
  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
   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
   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
   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
  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三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   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  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案外人張閔淳於就讀學校畢業後
   自民國107年9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26
   ,436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.15%計
   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7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
   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
 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
   討,未蒙繳納,債務人張孟則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
   帶清償責任,為此狀請鈞院鑑核,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
   命令,實為德便。
釋明文件:1.放款借據影本2.撥款通知書影本3.就學貸款放出查
詢單 4.利率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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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