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130號
TPDV,108,司促,20130,2019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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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13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翁文華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零參元,及其中
  本金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參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
 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.九九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8年度司促字第20130號)
(一)債務人翁文華於091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
   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
  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
   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
   。
(二)債務人迄107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9,803元整未為清償(
   含消費款37,636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2,167元整),雖經聲
   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
  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
  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37,636元整自107年03月2
  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(三)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,為債務人自106
   年9月30日起至107年3月20日止,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
   ,加計已到期之利息2,167元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
  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
   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
   德便。
謹   狀
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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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