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124號
TPDV,108,司促,20124,2019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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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12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朝光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零參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參佰零陸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
 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
  .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.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 
 
 
 
 
 
 
 
附件:
  一、債務人張朝光於093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
    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
    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
    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
    及違約金。
  二、債務人迄094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60,703元整未為清
    償(含代償金額135,736元整、消費款11,570元整、已到
    期之利息8,397元整及違約金5,0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
    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
    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
   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147,306元整自094年04
    月0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利率19.71%計算之利
    息,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4.99%計
    算之利息。
  三、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,為債務人自93
    年10月28日起至94年4月3日止,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
    ,加計已到期之利息8,397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5,000元
    。
  四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
    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
    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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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